辦理案件應備事項
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辦理案件前,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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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約公證
1.目前已改為登記婚制度,結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2.請於預定結婚日前,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先行預約。
3.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覆驗。
4.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提早三十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報到(若有時辰要求,請注意時間)。
5.本所備有結婚證書範本。 -
遺囑
※遺囑共通性資料(公證、自書遺囑,應準備以下資料)
- 繼承人戶籍謄本(要所有繼承人在同一戶時之資料;如遷出,須申請除戶前全戶戶籍抄錄本或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 財產資料及價額(可至國稅局、稅務局或公所財政課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 遺囑人、見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另應檢附資料:
- 不動產(土地:土地第一類謄本/房屋:建物謄本或房屋稅單,有保存登記建物應檢附建物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 動產(如銀行存摺、股票清單、汽機車行照、定存單、保險或其他財產佐證資料)
- 見證人(自書遺囑無需見證人,公證遺囑需兩名見證人、代筆遺囑需三名見證人,見證人須符合民法第1198條之資格要求)
- 年滿85歲以上,請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內容有意識清楚、表達能力清楚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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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使用借貸、贈與、買賣契約
1.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六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明,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若超過六個月,可由本所查詢經濟部工商登記,若期間內無變更紀錄則無需申請三個月內之抄錄本;反之則需要申請抄錄本)。
2.土地請申請土地第一類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請攜帶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稅務局申請)。
3.標的若為部份範圍者,並附平面位置圖(劃出標的範圍,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地政事務所申請)。
4.公證費以租金總額與土地、房屋之公告現值,取高者,加上保證金(押金)、違約金等為標的價額,依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5.以上可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附帶強制執行效果。
6.本所備有契約書範本。
7.另外使用借貸契約建議有兩名見證人,以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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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宣誓書
1.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2.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應有記事欄(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事務所留存),另使用國家若為英語系國家,則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版戶籍謄本(或可確認清楚可否以中文版戶籍謄本做為附件)。
3.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如前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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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三代血緣關係聲明書
1.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三代血緣關係證明。
2.由本人宣誓無三代血緣,若由父母或兄弟姊妹代宣誓,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但仍應確認結婚省分可否以代宣誓方式為之)。
3.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出生、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結婚對象資料必須正確,否則將影響後續使用,最好準備大陸身分證影本或翻拍照片),以便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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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契約及還款協議
-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
- 借款相關證明,如存摺、匯款證明、票據等。
- 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款契約書)。
- 若是過去之消費借貸契約,可另外訂定還款協議。
- 消費借貸及還款協議均可附加強制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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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契約
- 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 委託人及受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含記事欄/戶政事務所申請)。
- 意定監護契約書(本所備有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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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
一、婚前協議或夫妻財產制約定- 夫妻雙方身分證、印章。
- 婚前協議書/約定財產制書面。
- 協議內容若涉及動產、金錢部分可賦予執行力。
二、離婚協議
- 當事人雙方身分證、印章。
- 雙方戶籍謄本。
- 協議內容若涉及財產,相關財產資料(例如所有權狀、存摺、保險單,土地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單、稅籍資料等)。
- 兩名見證人,並攜帶身分證、印章。
- 離婚協議書/本所備有協議書範本。
- 協議內容若涉及動產、金錢部分可賦予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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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協議書
1.雙方當事人(借名人、出名人)身分證、印章。
2.區分借名登記者為房屋或土地:
(1)土地:土地第一類謄本 (地政事務所申請)。
(2)房屋(兩者都要):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最新一期之房屋稅單(繳稅通知)或稅籍證明書(稅務局申請)。
(3)如果不動產剛買賣,也可以拿買賣契約書過來影印留存當作依據。
3.借名登記契約書。(本所備有範本,有特別約定事項亦可提前告知)。
4.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性質上類似民法委任。